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及责任的划分(2)

2008-10-2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可见,依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法律,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

  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幼儿园如果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

  幼儿园的义务

  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幼儿园要避免在事故发生时承担责任,就必须尽自己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按照教学常规进行教学。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幼儿进行教育,不能以超出幼儿接受能力的方式进行教学。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擅自调课、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不按照教学常规来教学,都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外出活动时保证幼儿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幼儿园组织幼儿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幼儿园组织外出活动时,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要事先计划好,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了解幼儿健康状况。幼儿园要检查幼儿的身体状况,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幼儿园要根据幼儿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幼儿给予适当的照顾。

  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末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幼儿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园环境。幼儿园要保证幼儿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园内传播、流行。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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