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2)

2009-08-18  |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

  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

  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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