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十九 征榷考六(10)
至是,牙契今为州县利源矣。
神宗元丰时,令民有交易则官为之据,因收其息。
徽宗崇宁三年敕:"诸县典卖牛畜契书,并税租钞旁等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除纸笔墨工费外,量收息钱,助瞻学用,其收息不得过一倍。"
大观二年,以出卖钞旁息钱事涉苛细,罢之。
政和中,应奉事起,乃复行。
宣和五年,诏:"诸路所收钞旁定帖钱,除两浙路隶应奉外,馀路并逐州委通判拘收,与发运司充籴本。"
高宗建炎元年赦:"应今日以前典卖田宅、马牛之类,违限印契合纳倍税者,限百日,许自陈蠲免。"
二年,初复钞旁定帖钱(靖康时尝罢之),命诸路提刑司掌之,无得擅用。
绍兴二年,右朝奉郎姚沇言:"诸路曾被兵火去失契书业人,许诣所属陈理,本县下邻保证实,给户帖。"从之。
五年,诏诸路勘合钱每贯收十文足(即钞旁定帖钱)。
初令诸州通判印卖田宅契纸,自今民间竞产而执出白契者,毋得行用。从两浙运副吴革请也。
革言:"在法,田宅契书县以厚契印造,遇人户有典卖,纳纸墨本钱买契书填。缘县典自掌印板,往往多印私卖,致有论诉。今欲委逐州通判立千字文号印造,每月给付诸县,遇民买契,当官给付。"
冬十一月,诏:"诸路州县出卖户帖,令民间自行开其所管地宅田亩间架之数而输其直,仍立式行下。"时诸路大军多移屯江北,朝廷以调度不继,故有是诏。既而中书言恐骚扰稽缓,乃立定价钱,应坊郭乡村出等户皆三十千,乡村五等、坊郭九等户皆一千,凡六等,惟闽、广下户差减,期一等足计纲赴行在,即旱伤及四分以上,权住听旨。又用殿中侍御史王缙言,诏州县止以簿籍见在数目出给户帖,务要简便不扰,如容纵乞取,重寘於法,令刑狱使者察之。时州县追呼颇扰,乃命通判职官遍诣诸邑,面付人户,其两浙下户展限二月。内诸路簿籍不存者,计先纳价钱,俟造簿毕日给帖。
二十六年,户部言:"印契违日限者,罪之而没其产,太重难行,徒长告讦。欲并依绍兴法旧限六十日投税,再限六十日赍钱请契。"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