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十九 征榷考六(7)

2016-05-03  |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诏除沧、德、棣、淄、齐、郓乾渡三十九处所算钱,或水涨,听民置渡,勿收其算。

  五代时,有津渡之算,水或枯涸,改置桥梁,有司犹责主者备偿,至是诏除。此後诸州有类是者,多因恩宥蠲除。陈州私置蔡河琐,民船胜百斛者取百钱,有所载,倍其征,太平兴国中诏除之。

  建隆二年,诏:"自今宰相、枢密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节度使,依故事纳礼钱,宰相、枢密使三百千,藩镇五百千,充中书门下公用,仍於中书刻石记授。上年月已经纳者,後虽转官,不再更纳。旧相复入者,纳如其数。"时中书门下言"唐制,凡视事於中书者,纳礼钱三千缗,近颇隳废,乞举行之"故也。

  按:朝廷视官制禄,所以养贤。官莫崇於相,则禄赐宜优於百僚,今於上日反徵其钱,以充公用,可乎?今考《五代会要》,後唐天成元年,门下、中书两省状:"准旧例,检校官合纳光省礼钱。近降敕命,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外,其馀不带平章事节度使,及防御、团练、刺史、诸道副使、郎中以下,并三司职掌盐院官、县令、录事参军、判司等,凡关此例,并可徵收。伏缘省司旧例,别无钱物,祗徵礼钱,以充公廨破使。遭值离乱,致失规绳,乞依元行依例徵理,自防御、团练、刺史至诸道将校、押衙,各纳钱有差。"则为例已久,且不止於使相而已。又考是年十二月中书奏:"准故事,应诸道藩镇带平章事处,各纳礼钱五百千,充中书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内铺陈什物。"敕从之。则纳此钱者,似是唐末以来,方镇据土地,修贡献,求为使相之人,恐非盛唐之制。然观建隆之诏,则在庙堂为相者皆纳矣。又考梁开平五年敕:"食人之食者忧人之事,况丞相位尊,参决大政,而堂封未给,且无餐钱,朕甚愧之。宜令日食万钱之半。"则当时为相者,俸廪尚无之,况修公署置什物乎!此所以反有无艺之横取也。

  又按:所谓修公署、备什物之类,唐时有诸司捉钱户,捉官本钱,营运纳息,以供此费。至五代之时,则不复有之,而令居职者履任之初,自出此钱。国初承五代之法,遂亦有之,故并附於捉钱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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