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十九 征榷考六(9)

2016-05-03  |  

  哲宗元祐元年,侍御史刘挚言:"坊场旧法,买户相承,皆有定额,毋得增价。新法乃使实封八状,唯利价高,有旧才百缗而益及千缗者,其後类多败阙。请罢实封之法,令诸路转运、提举司会新旧之数,酌取其中,立为永额,召人承买。"其後,详定役法所度之事,请下之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为额;增亏不常,以酌中为额。或前次所负及五分,县以闻州,州与漕司次第保上之,仍立界满承买抵当之制,馀皆如旧法。从之。

  五年,户部郎中高鎛言:"场务败阙者请止损净息,其省额如故。"从之。又诏:"无人承买者许自陈,损其钱数,明谕以召人,愿增价者听。若不售,则更减之,减及八分而不售者,提刑司审核,权停闭。"

  徽宗自崇宁来,言利之言殆析秋毫。其最甚,若沿汴州县创增锁栅,以牟税利;官卖石炭,增卖二十馀场,而天下市易务炭皆官自卖。名品琐碎,则有四脚、铺床、榨磨等钱,水磨钱、侵街房廊钱、庙图钱、淘沙金钱,不得而尽记也。

  大观三年,臣僚言:"比岁诸郡求以坊场增给公帑,不啻二十馀万缗,且虑朝廷封桩,浸为厨传之费。请考元丰旧制,详议行之。"诏令户部以所用封桩及坊场钱数申尚书省。

  按:坊场即墟市也,商税、酒税皆出焉。今考其明言酒务者入《榷酤门》,明言货税者八《征商门》,而泛言坊场者,则以附杂征榷之後。

  牙契 税契始於东晋,历代相承,史文简略,不能尽考。宋太祖开宝二年,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

  止斋陈氏曰:"元降指挥,应典卖物会问邻至,有不愿,即书之於帐,听即两月批印,违者依漏税法。所以防奸伪,省狱讼,非私之也。庆历四年十一月,始有每贯收税钱四十文省之条,至政和无所增。宣和四年,发运使、经制两浙江东路陈亨伯奏,乞淮、浙、江、湖、福建七路,每贯增收二十文,充经制移用通旧收钱不得过一百省。绍兴五年三月敕:"每贯勘得产人合同钱一十文,入总制名起发。"乾道七年,户部尚书曾怀奏:"人户交易一十贯内正钱一贯,除六百九十五文充经、总制钱外,有三百二十五文,欲存留一半,馀入总制钱帐,另项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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