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二十一 市籴考二(9)

2016-05-03  |  

  宝历元年,以两京、河西大稔,委度支和籴二百万斛,以备灾沴。

  开成元年,户部奏:"应诸州府所置常平、义仓,伏请今後通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逐年添贮义仓。敛之至轻,事必通济,岁月稍久,自致盈充,纵逢水旱之灾,永绝流亡之虑。"从之。

  太和间,以天下回残钱置常平、义仓本钱,岁增市之。非遇水旱不增者,判官罚俸、书下考,州县假借,以枉法论。

  宋太祖皇帝乾德元年,诏曰:"多事之後,义仓废寝,岁或小歉,失於豫备。宜令诸州於所属县各置义仓,自今官所收二税,石别税一斗贮之,以备凶歉给与民。"

  三年,诏民有欲借义仓粟充种食者,令州县即计口给计以闻,勿俟报;义仓不足,当发公廪者奏待报。

  四年,诏曰:"诸州义仓,用振乏绝,颇闻重叠输送,未免劳烦,宜罢之。"

  太宗端拱二年,置折中仓,许商人输粟,优其价,令执券抵江淮,给其茶、盐,每一百万石为一界,禄仕之家及形势户不得辄入粟。

  淳化三年,京畿大穰,物价甚贱,分遣使臣於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以贮之,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

  五年,令诸州置惠民仓,如榖稍贵,即减价粜与贫民,不过一斛。

  真宗咸平二年,於福建置惠民仓。

  真宗景德三年,诏於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两浙各置常平仓(惟沿边州郡则不置),以逐州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小州或二三千贯,付司农司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使并本州委幕职一员专掌其事。每岁秋夏加钱收籴,遇贵减价出粜,凡收籴比市价量增三五文,出粜减价亦如之,所减不得过本钱。大率万户岁籴万石,止於五万石,或三年以上不经粜,即回充粮廪,别以新粟充数。

  天禧四年,诏荆湖、川陕、广南并置常平仓。

  又诏诸州通河及大路人烟繁处多籴,其僻在山险之处,止约本处主客户收籴。

  咸平六年,出内府绫罗锦绮,计直百八十万,与河北转运使定价市鬻籴粟实边。

  景德元年,内出银三十万付河北经度,贸易军粮。自兵罢後,凡边州积榖可给三岁,即止市籴。大中祥符初,连岁登稔,乃合河北、河东、陕西增籴,靡限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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