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二十一 市籴考二(8)

2016-05-03  |  

  宪宗即位之初,有司以岁丰熟,请畿内和籴。当时府县配户督限,有稽违则追蹙鞭挞,甚於税赋,号为和籴,其实害民。

  白居易上疏曰:"和籴之事,以臣所观,有害无利。何者?凡曰和籴,则官出钱,人出榖,两和商量,然後交易。今则不然,配户督限,蹙迫鞭挞,甚於税赋,何名和籴!今若令有司出钱开场自籴,比时价稍有优饶,利之诱人,人必情愿。且本请和籴,惟图利人,人若有利,自然愿来。今若除前之弊,行此之便,是真为和籴利人之道。又必不得已,则不如折籴。折籴者,折青苗税钱,使纳斗斛,免令贱粜,别纳见钱,在於农人,亦真为利。况度支比来所支和籴价钱,多是杂色匹段,百姓又须转卖,然後将纳税钱。至於给付不免侵偷,货易不免损折,所失过本,其弊可知。今若量折税钱,使纳斗斛,则既无贱籴麦粟之费,又无转卖匹段之劳利归於人,美归於上,则折籴之便,岂不昭然?由是而论,则配户不如开场,和籴不如折籴,亦甚明矣。臣久处村间,曾为和籴之户,亲被迫蹙,实不堪命。臣近为畿尉,曾领和籴之司,亲自鞭挞,所不忍闻。伏望宸衷俯赐详察。"

  元和六年,制:"京畿旧榖已尽,粟麦未登,宜以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诸道州府有乏粮处,依例借贷。淮南、浙西、宣歙等道元和二年赈贷并停徵,容至丰年,然後填纳。"

  元和七年,户部奏今年冬诸州和籴贮粟:泽蔡四十万石,郑、滑、易、定各一十五万石,夏州八万石,河阳一十万石,太原二十万石,灵武七万石,振武、丰州、盐州各五万石,凡一百三十万石。令於时价每斗加十文,所冀人知劝农,国有常备。

  十二年,诏诸道应遭水州府,以当处义仓斛斗,据所损多少,量事赈给,讫具数闻奏。

  十三年,户部侍郎孟简奏:"天下州府常平、义仓等斗斛,请准旧例减估出粜,但以石数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县得专达,以利百姓。"从之。

  长庆元年,以京北、京西和籴扰人罢之。

  四年,诏於关内、关外折籴、和籴一百五十万石,用备饥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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