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二十一 市籴考二(5)

2016-05-03  |  

  唐制,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尚书左丞戴胄建议:"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太宗善之,乃诏:"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至秋而偿。"其後,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州又置常平仓,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

  开元七年,敕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襄、夔、绵、益、彭、蜀、资、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

  二十二年,敕:"应给贷粮,本州录奏,待敕到,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两石,七口以下三石;给粟,准米计折。"

  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豆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诸出给杂种准粟者,稻榖一斗五升当粟一斗;其折纳糙米者,稻三石折纳糙米一石四斗。

  天宝八载,凡天下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

  和籴一百一十三万九千五百三十石:

  关内(五十万九千三百四十七石)

  河东(十一万二百二十九石)

  河西(三十七万一千七百五十石)

  陇右(十四万八千二百四石)

  诸色仓粮总千二百六十五万六千六百二十石:

  北仓(六百六十一万六千八百四十石)

  太仓(七万一千二百七十石)

  含嘉仓(五百八十三万三千四百石)

  太原仓(二万八千百四十石)

  永丰仓(八万三千七百二十石)

  龙门仓(二万三千二百五十石)

  正仓粮总四千二百一十二万六千一百八十四石:

  关内道(百八十二万一千五百一十六石)

  河北道(百八十二万一千五百一十六石)

  河东道(一千五十八万九千百八十石)

  河西道(七十万二千六十五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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