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三十九 选举考十二(5)

2016-05-03  |  

  宋太祖皇帝建隆四年,诏:"自前藩镇多奏初官人为掌书记,颇越资序。自今历两任有文学者,方得奏举。"

  开宝四年,诏:"自今诸州不得以摄官视事;其阙员处,即时以闻,当委有司除注。"继又诏:"委有司按其历任经三摄无旷败者,具以名闻。"(详见《举官门》)

  太宗雍熙四年,诏:"今後诸路转运使及州郡长吏,并不得擅举人充部内官,其有阙员,即时具奏。"

  神宗熙宁间,内外小职任,长吏旧得奏举者悉罢,一归吏部,以为选阙。已而铨法所授,才与职多不相当,遂又即选阙取其不可专以法注者,仍许辟置,然亦罕矣。至要司剧任,或创有兴建,长吏欲得其所亲信者与相协济,则往往特命许之,於是辟置亦不能全废也。时开封府许自辟其府曹官,自馀如东西审官、三班、流内铨主簿,陕西湖城镇等监官,发运、转运司管幹文字及掌机宜文字,元丰中,三司在京仓库、御厨、店宅务,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司幹当公事,及差使使臣,并川路买茶起纲场监官之类,并许自辟,不从吏部注拟。

  哲宗元祐元年,监察御史上官均言:"广南摄官凡两经解发,摄簿尉一任无过,遂得正授。若重加举数,亦可少节其滥。"

  徽宗大观二年,诏:"祖宗销革五代辟置,自一命以上,非王命不除。自今诸路毋得直牒差官及以待阙得替官权。"

  政和六年,吏部侍郎韩粹彦言:"三年,患官久阙则乏事,尝诏:见官若当终更,已及三月,或创阙及非次阙而经三季无辟牍来上,则不俟长吏奏报,吏部径自用阙。有明命矣。今奏举阙,如防河、捕盗、榷盐、三路沿边掌兵,欲俟所委举官自列无人,乃从吏部用阙。"从之。

  赦文举其所知,古之道也。比臣僚妄请,尽罢举辟,意谓遵奉元丰,而不知元丰一时之命,寻以复旧。盖事有繁简,人有能否,若不令长吏荐举,天下之大,人才之众,朝廷何由尽知?必致滞才废事。

  宣和七年,臣僚言:"在部右选员猥多,无阙可受,而法须急纲运差使者,所差不得过一二百人,额差不足,至於借差至再三,而又不足,遂借及大使臣。每被差讼诉纷拏,争欲求免。此其弊在於干求辟举,莫肯参选。固有连三任自初官以至升朝,足未尝摄吏部门,故在部者多遭役使。今欲须用部阙足一任,乃许就辟。自後部授、外辟,常令相间,苟不如式,受辟与辟之者皆坐罪。"诏议立法。

 
热点推荐
在线背单词
小学数学
电子课本
在线识字
关于我们 |  我的账户 |  隐私政策 |  在线投稿 |  相关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小精灵儿童网站
联系我们(9:00-17:00)
广告和商务合作qq:2925720737
友情链接qq:570188905
邮件:5701889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