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三十九 选举考十二(7)

2016-05-03  |  

  三年,敕:"不曾经吏部注授参选,及虽有请受历之类,而别无省部手照文字人,明敕诸路监司、郡守,并不许奏辟差遣。"

  六年,诏:"诸道宣抚司属官,许本司奏辟,内京官以二年为任,愿留再任者取旨。"自兵兴,所辟官有更十年不退者,故条约焉。

  考课

  虞,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

  周,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时巡,考制度於四岳,诸侯各朝於方岳,大明黜陟。

  冢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会,大计也),听其政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汉法,刺史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举殿最(六条: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讹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好,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儿宽为左内史,有军发,以负租课殿,当免;民恐失之,输租不绝,课更以最。

  宣帝始亲政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传奏其言,考试功能。侍中、尚书功劳当迁,及有异善,厚加赏赐;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公卿阙,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

  丙吉传: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朱邑为北海太守,以治行第一,入为大司农。尹翁归为扶风,盗贼课常为三辅最。韩延寿为东郡太守,断狱大减,为天下最。河南太守召信臣治行常为第一。荆州刺史奏信臣为百姓兴利,赐黄金四十斤。陈万年、郑昌皆以守相高第,入为右扶风。义纵、朱博、尹赏皆县令高第,入为长安令。

  地节四年,诏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瘦死者,所坐各、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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