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三十九 选举考十二(8)

2016-05-03  |  

  黄龙元年,诏曰:"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三公不以为意,朕将何任?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

  元帝时,京房言:"古帝王以功举贤,则万化成,瑞应著;末世以毁誉取人,故功业废而致灾异。宜令百官各试其功,灾异可息。"诏使房作其事。房奏考功课吏法(晋灼曰:"令、丞、尉治一县,崇教化亡犯法者辄迁。有盗贼,满三日不觉,则尉事也。令觉之,自除,二尉负其罪。率相准如此法。"),上令公卿朝臣会房会议温室,皆以房言烦碎,令上下相伺,不可许。上意乡之。时部刺史奏事京师,上召见诸刺史,令房晓以课事,刺史复以为不可行,唯御史大夫郑弘、光禄大夫周堪初言不可,後善之。上令房上弟子晓知考功课吏事者,欲试用之。房上中郎任良、姚平,"愿以为刺史,试考功法,臣得通籍殿中,以奏事,以防壅塞"。石显、五鹿充宗皆疾房,欲远之,建言宜试以房为郡守。上乃以房为魏郡太守,秩八百石,房得以考功法治郡。房自请,愿无属刺史,得除用他郡人,自第吏千石以下,岁竟乘传奏事。天子许焉。房去月馀,为显等所谮,下狱坐死。

  按:考课之法,汉行之久矣,今房始以是为言,而帝善之,则其所陈必有异乎人者。史文不详,无以定其得失。但既曰:"考课",则必黜幽陟明,立为一定之法,使一皆可行,又必上下之间,体统相维,而後可以举行。今房欲使其弟子二人为刺史,而已居中通籍,为其奏事,以防壅塞;及其为太守,则又请无属刺史,则是以考课之法为其一家之学,而他人皆不能行。且已欲自课第吏千石以下,而不欲刺史课已,则体统隳矣。此所以来谗贼之口而杀其身也。

  萧育为茂陵令,会课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见责问。育为之请,扶风怒曰:"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

  永光元年,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淳厚、谦逊、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又使尚书选第中二千石,而大鸿胪卿野王能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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