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三十九 选举考十二(9)

2016-05-03  |  

  东汉之制,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徒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空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李忠为丹阳守,垦田增多,三公考课为天下第一。贾琮为交趾刺史,在事三年,为十三州最。

  明帝永平九年,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以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上,及尤不政理者,亦以闻。

  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按验,然後黜退。光武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朱浮上疏曰:"陛下即位以来,不用旧典,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於有所效奏,便加退免,覆案不关三府,罪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为腹心,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谓尚书之平,决於百石之吏,故群下苛刻,各自为能。兼以私情,容长憎爱,故有罪者心不厌服,无咎者坐被空文,非所以经盛衰、贻後王也。"

  魏明帝时,以士人毁称是非,混杂难辨,进令散骑常侍刘邵作都官考课之法七十二条,考核百官。其略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效,然後察举。或辟公府为亲人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者,或就秩而加赐爵焉。至於公卿及内职大臣,率考之。事下三府。是时,大议考课之制,散骑黄门侍郎杜恕以为用不尽其人,虽文具无益,上疏曰:"书称明试以功,三考黜陟,帝王之盛制。然历六代而考绩之法不著,关七圣而课试之要未立,臣诚以为其法可粗依,其详难备举故也。语曰:世有乱人而无乱法。若使法可专任,在唐、虞可不须稷、契之佐,殷、周无责伊、吕之辅矣。今奏考功者,陈周、汉之云为,掇京房之本旨,可谓明考课之要。至於崇揖让之风,兴济济之理,臣以为未尽善也。古之三公,坐而论道,内职大臣,纳言补阙,无善不纪,无过不举。且天下至大,万几至众,诚非一明所能偏照,故君为元首,臣为股肱,明一体相资而成也。"後考课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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