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八 刑考七(3)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平帝元始二年,令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雇山钱月三百(如淳曰:"已论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雇山遣归。说以为当於山伐木,听使入钱雇功直,故谓之雇山。"应劭曰:"旧刑鬼薪,取薪於山以给宗庙,今使女徒出钱雇薪,故曰雇山也。"师古曰:"说如近之。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妇人。")。
後汉光武建武三年,诏令女徒雇山归家(注见上)。
七年,诏罪囚非犯殊死,勿按其罪。见徒免为庶人。
二十九年,诏罪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
输作司寇(《前书》谓之罚作一岁刑也)。输作左校(《韦彪传》。注云:"左校,曹名,属将作。")。输作右校(属将作)。输作若卢(庞参为左校令,犯法,输作若卢)。耐(《光纪》。注云:"一岁刑为罚作,二岁已上为耐。音乃代反。"《前书》又作而)。施刑(《光纪》注云:"施,读曰弛。谓有赦令去其钳钛赭衣。")。
明帝即位,诏施刑及郡国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已卯赦前所犯而後捕系者,悉免其刑。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
肃宗建初七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
元和元年,令如前。
和帝永元六年,诏中书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元初二年,诏中书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
延光三年,诏死罪囚系减死一等,诣敦煌、陇西及度辽营。
顺帝汉安二年,令系囚殊死以下入赎。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