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八 刑考七(7)

2016-05-03  |  

  天宝五载,敕:"流贬人多在道逗留。自今左降官情罪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自是,流贬者多不全矣。

  肃宗乾元元年敕:"左降官非反逆缘坐,及犯恶逆、名教、枉法、强盗赃,如有亲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其流移人亦准此。"

  德宗建中三年,敕:"诸色贬流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之,本贯殡葬。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宪宗元和八年,刑部侍郎王璠奏:"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等,臣切见诸处配流人,每逢恩赦,悉得归还,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称要防边,遂令没身,终无归日。臣又见比年边臣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轻刑,据罪可原,在边无益。请自今流人,准格例满日六年後并许放还,所冀抵法者足以悛惩,满岁者绝其愁怨。"从之。

  穆宗长庆元年,制:"应亡官失爵及放还流人,如先有庄田,不经没官,被人请射作主,如本主及子孙已归,并委州府却还,务令安业。"

  武宗会昌六年赦书节文:"应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官中量借粮种,俾令耕田,以为生业。"

  僖宗乾符三年,敕流徒之人,残疾者惩赎(见《赎刑门》)。

  後唐清泰三年,尚书刑部郎中李元龟奏:"准《开成格》,应断天下徒流人到所流处,本管画时申御史台,候年月满日申奏,方得放还本贯。近年凡徒流人,所管虽奏,不申御史台,报大理寺,所以不知放还年月。望依律格处分。"从之。

  宋太祖皇帝,开宝时定刑制,凡流刑四,徒刑五(详见《刑制门》)。

  流配,旧制止於远徙,不刺面。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

  开宝五年,御史台上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有官当赎铜之外,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兼充内作,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具水火,乏人使令。欲望令大理寺依格断遣徒罪人後,并送作坊应役。"从之。

  太宗以国初诸方割据,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然多亡投塞外,诱羌、戎为患,乃诏:"自今当徙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缘边诸州。"时江南、湖广已平,於是罪人皆流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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