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八 刑考七(5)

2016-05-03  |  

  陈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冶,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以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余居作。

  後魏太武定律令,当刑者赎,负则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烧炭於山,贫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藁;其痼疾不逮平人者,守苑囿。

  孝文时,以有罪徙边者多逋亡,乃制:一人逋亡,合门充役。崔挺上书谏曰:"天下善人少,恶人多,若一人有罪,延及阖门,则司马牛受桓魋之罪,柳下惠婴盗跖之诛,岂不哀哉!"帝善之,乃除其制。

  齐神武秉政改制,诸强盗杀人者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武成时制《齐律》:一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百,髡之,投於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二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

  周制,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为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孝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後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後,帝欲施轻典於新国,乃诏凡诸新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新户。

 
热点推荐
在线背单词
小学数学
电子课本
在线识字
关于我们 |  我的账户 |  隐私政策 |  在线投稿 |  相关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小精灵儿童网站
联系我们(9:00-17:00)
广告和商务合作qq:2925720737
友情链接qq:570188905
邮件:5701889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