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八 刑考七(8)

2016-05-03  |  

  太平兴国五年,诏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

  先是,国初以来犯死罪获贷者,多配隶登州沙门岛、通州海岛,皆屯兵使者领护。而通州岛中凡两处,豪强难制者隶崇明镇,懦弱者隶东市州,两处悉官煮盐。是岁,始令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之,而沙门如故。

  端拱二年,诏免岭南流配人荷校执役,又令妇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

  真宗咸平四年。先是,江浙、荆湖、广南远地,应强盗及持仗不死者,并部其属至京师,多殒於道路。乃诏自今止决杖、〈黑詹〉面,配所在五百里外牢城。

  仁宗景祐中,以罪人贷死者旧多配沙门岛,在登州海中,至者多死,乃诏当配沙门岛者,第配广南、远恶地牢城;广南罪人,乃配岭北。然其後亦有配沙门岛者。

  神宗熙宁三年,诏:"决配强盗,无以全党置之一路。"

  删定编敕官曾布请复肉刑,略曰:"今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墨、劓、剕、宫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重轻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於古亦轻矣。况折杖之法,於古为鞭朴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众,其终必至於杀戮。是欲轻反重也。

  六年,审刑院言:"登州沙门岛寨配隶,以二百人为额,馀则移置海外,非禁奸之意。"诏自今以三百人为额。

  吴充建请:"流人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请自今非情理巨蠹,过冬月听留役本处,至舂遣之。"奏可。

  九年,诏以交趾犯顺,应配广南东、西路罪人,并权配三千里外。

  元丰八年,罢就配法,并如旧制行。

  初,帝以流人去乡邑,疾死於道,而护送禁卒,往来劳费,用张诚一之议,随所在配诸军重役。至是中丞黄履言其报仇,非便,罢之。

  诏:"犯盗,刺环於耳後:徒、流以方,杖以圆;三犯杖,移於面。径不得过五分。"

  元祐六年,刑部言:"配诸隶沙门岛,强盗杀人纵火,赃满五万钱、**殴伤两犯至死,累赃至二十万钱、谋杀致死,及十恶至死罪,过蛊已杀人者,不移配。强盗徒党杀人不同谋,赃满二十五万,遇赦移配广南,溢额者配隶远恶。馀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诸州,溢额者配隶广南。在沙门岛满五年,遇赦不该移配与不许纵还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广南;在岛十年者,依馀犯格移配。笃疾在身、年及七十在岛三年以上,移配近乡州军。犯状应移而老病者同。其永不放还者,各加二年移配。"从之。

 
热点推荐
在线背单词
小学数学
电子课本
在线识字
关于我们 |  我的账户 |  隐私政策 |  在线投稿 |  相关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小精灵儿童网站
联系我们(9:00-17:00)
广告和商务合作qq:2925720737
友情链接qq:570188905
邮件:5701889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