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经典之史部《金史》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3)

2016-05-05  |  

  初,贞元间既行钞引法,遂设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皆设使、副、判各一员,都监二员,而交钞库副则专主书押、搭印合同之事。印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十贯五等,谓之大钞;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谓之小钞。与钱并行,以七年为限,纳旧易新。犹循宋张咏四川交子之法而纾其期尔,盖亦以铜少,权制之法也。时有欲罢之者,至是二监既罢,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商旅利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盖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止因有厘革年限,不能无疑,乞削七年厘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岁久字文磨灭,许于所在官库纳旧换新,或听便支钱。”遂罢七年厘革之限,交钞字昏方换。法自此始,而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浸轻之。厥后其法屡更,而不能革,弊亦始于此焉。

  交钞之制,外为阑,作花纹,其上衡书贯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号。”料号外,篆书曰:“伪造交钞者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料号衡阑下曰:“中都交钞库,准尚书户部符,承都堂札付,户部覆点勘,令史姓名押字。”又曰:“圣旨印造逐路交钞,于某处库纳钱换钞,更许于某处库纳钞换钱,官私同见钱流转。”其钞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钞纸擦磨,许于所属库司纳旧换新。若到库支钱,或倒换新钞,每贯克工墨钱若干文。库掐、攒司、库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钞引库库子、库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书户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钱处合同,余用印依常例。

  初,大定间定制,民间应许存留铜鍮器物,若申卖入官,每斤给钱二百文。其{去廾}藏应禁器物,首纳者每斤给钱百文,非器物铜货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计给之。在都官局及外路造卖铜器价,令运司佐贰检校,镜每斤三百十四文,镀金御仙花腰带十七贯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带十七贯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罗文束带八贯五百六十文,鱼袋二贯三百九文,钹钴铙磬每斤一贯九百二文,铃杵坐铜者二贯七百六十九文,鍮石者三贯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敕减卖镜价,防私铸销钱也。旧尝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采铜,明昌三年,监察御史李炳言:“顷闻有司奏,在官铜数可支十年,若复每岁令夫匠过界远采,不惟多费,复恐或生边衅。若支用将尽之日,止可于界内采炼。”上是其言,遂不许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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