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经典之史部《金史》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8)

2016-05-05  |  

  五月,权西安军节度使乌林达与言:“关陕军多,供亿不足,所仰交钞则取于京师,徒成烦费,乞降板就造便。”又言:“怀州旧铁钱钜万,今既无用,愿贯为甲,以给战士。”时有司轻罪议罚,率以铁赎,而当罪不平,遂命赎铜计赃皆以银价为准。

  六月,敕议交钞利便。七月,改交钞名为“贞祐宝券”,仍立沮阻罪。九月,御史台言:“自多故以来,全藉交钞以助军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则其价浸减,卒无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用‘贞祐宝券’以革其弊,又虑既多而民轻,与旧钞无异也,乃令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严立罪赏,期于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师百万之众,日费不赀,物价宁不日贵耶?且时估月再定之,而民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复议搜括隐匿,必令如估鬻之,则京师之物指日尽,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谓,惟官和买计赃之类可用时估,余宜从便。”制可。

  十二月,上闻近京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翔踊,令尚书省集户部、讲议所、开封府、转运司,议所以制之者。户部及讲议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阑籴其半,转运司谓宜悉禁其出,上从开封府议,谓:“宝券初行时,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陕西诸路所支既多,人遂轻之。商贾争收入京,以市金银,银价昂,谷亦随之。若令宝券路各殊制,则不可复入河南,则河南金银贱而谷自轻。若直闭京城粟不出,则外亦自守,不复入京,谷当益贵。宜谕郡县小民,毋妄增价,官为定制,务从其便。”

  四年正月,监察御史田迥秀言:“国家调度皆资宝券,行才数月,又复壅滞,非约束不严、奉行不谨也。夫钱币欲流通,必轻重相权、散敛有术而后可。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尔。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条五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损酒使司,三曰节兵俸,四曰罢寄治官,五曰酒税及纳粟补官皆当用宝券。诏酒税从大定之旧,余皆不从。寻又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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