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经典之史部《金史》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6)

2016-05-05  |  

  户部尚书高汝砺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宜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闻。民间旧有宋会子,亦令同见钱用,十贯以上不许持行。榷盐许用银绢,余市易及俸,并用交钞,其奇数以小钞足之,应支银绢而不足者亦以钞给之。” 上遣近侍谕旨尚书省:“今既以按察司钞法通快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仍于州府司县官给由内,明书所犯之数,但犯钞法者虽监察御史举其能干,亦不准用。”十月,杨序言:“交钞料号不明,年月故暗,虽令赴库易新,然外路无设定库司,欲易无所,远者直须赴都。”上以问汝砺,对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昏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昏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十一月,上谕户部官曰:“今钞法虽行,卿等亦宜审察 ,少有壅滞,即当以闻,勿谓已行而惮改。”汝砺对曰:“今诸处置库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颇难,虽有商贾易之,然患钞本不丰。比者河北西路转运司言,一富民首其当存留钱外,见钱十四万贯。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谓宜令州县委官及库典,于市肆要处置库支换。以出首之钱为钞本,十万户以上州府,给三万贯,以次为差,易钞者人不得过二贯。以所得工墨钱充库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贰及转运司官一员提控。”上是之,遂命移库于市肆之会,令民以钞易钱。

  是月,敕捕获伪造交钞者,皆以交钞为赏。

  时复议更钞法,上从高汝砺言,命在官大钞更不许出。听民以五贯十贯例者赴库易小钞,欲得钱者五贯内与一缗,十贯内与两缗,惟辽东从便。河南、陕西、山东及它行钞诸路,院务诸税及诸科名钱,并以三分为率,一分纳十贯例者,二分五贯例者,余并收见钱。

  八年正月,以京师钞滞,定所司赏罚格。时新制,按察司及州县官,例以钞通滞为升降。遂命监察御史赏罚同外道按察司,大兴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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