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2)

2005-08-13  |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

  (二)本人及配偶的出生年月;

  (三)本人及配偶的公民身份号码;

  (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五)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六)现有子女数量(含收养子女等);

  (七)曾经生育子女数量;

  (八)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九)领取独生子女证日期;

  (十)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十一)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账号及建立日期;

  (十二)奖励扶助资金代理发放单位及联系电话;

  (十三)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及领取情况;

  (十四)所在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十五)其他。

  第九条 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个案信息变更情况,信息应保证至少每半年变更一次。公民个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村(居)民委员会。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应及时将不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情况张榜公示,确认无误后如实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见附表2)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上报频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公示、审定后,将本辖区的《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个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情况仅限于经村、乡、县三级审核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第十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按时上报至国家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管理。各地《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的截止日期是每年9月15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参与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的人员,对已经录入的信息进行核对,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审批信息与实际书面审批信息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上报数据。

  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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