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4)

2005-08-13  |  

  第二十条 要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奖励扶助资金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等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填 表 说 明

  一、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本表一式三份,由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人填报,由村(居)民委员会签注评议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报乡(镇、街道)。

  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人应填写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本人及配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婚姻变动年月、曾经生育子女数、曾经生育子女情况、现有存活子女数、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签字并填写填报时间。离婚、丧偶的,不填写"配偶信息"。

  夫妇双方如都符合调查登记条件,双方分别填写各自的"申报表"。

  具体项目填写要求如下:

  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本人近期标准1寸或2寸照片。

  "性别",填写"男"或"女"。

  "出生年月",填写出生具体年月。如1940年2月出生,则"出生年月"填写"1940年2月"。

  "公民身份号码",据实填写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畜牧业户口填写"农业"。

  "婚姻状况",填写汉字,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下述情况之一: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其他。

  "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如1991年2月丧偶,则填写"1991年2月"。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地区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中"曾经生育子女数"的相同要求填写。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本项有两个格,第一格填写男孩数;第二格填写女孩数。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按子女出生日期的先后顺序编号,并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死亡年月"、"是否亲生"信息。"姓名",填写子女的正式姓名。"出生年月"、"死亡年月",填写子女出生、死亡的具体年月。如1980年2月出生,则"出生年月"填写"1980年2月"。对现存活的子女,不填写"死亡年月"。"是否亲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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