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3)

2005-08-13  |  

  第十二条 每年2月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到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地级人口计生部门经过审核、汇总后,于2月20日前上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汇总地级上报的基础上,于3月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并同时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将本辖区内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个案信息(见附表3、4)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登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奖励扶助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信息(见附表5),按照奖励扶助对象总数计算本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见附表6)和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见附表7)。然后,将本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拨付代理发放机构,并将预算资金拨付情况(见附表8)同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机构和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于5月31日和9月30日前分别按奖励扶助金标准的50%划拨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见附表9)和资金发放情况(见附表10)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录入到"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每年1月1日至20日为年审时间,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核实上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领取情况,填写《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详见附表11)。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书面传输)和电子(管理信息系统内部传输)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在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机器上不得玩游戏,不得使用盗版软件。加强预防计算机病毒意识,建立病毒防范应急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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