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

2006-05-28  |  

  ( 三 ) 胎 儿 保 健 : 为 胎 儿 生 长 发 育 进 行 监 护 , 提 供 咨 询 和 医 学 指 导 ;

  ( 四 ) 新 生 儿 保 健 : 为 新 生 儿 生 长 发 育 、 哺 乳 和 护 理 提 供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

  第 十 五 条   对 患 严 重 疾 病 或 者 接 触 致 畸 物 质 , 妊 娠 可 能 危 及 孕 妇 生 命 安 全 或 者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孕 妇 健 康 和 胎 儿 正 常 发 育 的 ,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医 学 指 导 。

  第 十 六 条   医 师 发 现 或 者 怀 疑 患 严 重 遗 传 性 疾 病 的 育 龄 夫 妻 , 应 当 提 出 医 学 意 见 。 育 龄 夫 妻 应 当 根 据 医 师 的 医 学 意 见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

  第 十 七 条   经 产 前 检 查 , 医 师 发 现 或 者 怀 疑 胎 儿 异 常 的 , 应 当 对 孕 妇 进 行 产 前 诊 断 。

  第 十 八 条   经 产 前 诊 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医 师 应 当 向 夫 妻 双 方 说 明 情 况 , 并 提 出 终 止 妊 娠 的 医 学 意 见 :

  ( 一 ) 胎 儿 患 严 重 遗 传 性 疾 病 的 ;

  ( 二 ) 胎 儿 有 严 重 缺 陷 的 ;

  ( 三 )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 继 续 妊 娠 可 能 危 及 孕 妇 生 命 安 全 或 者 严 重 危 害 孕 妇 健 康 的 。

  第 十 九 条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施 行 终 止 妊 娠 或 者 结 扎 手 术 ,应 当 经 本 人 同 意 , 并 签 署 意 见 。 本 人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 应 当 经 其 监 护 人 同 意 , 并 签 署 意 见 。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施 行 终 止 妊 娠 或 者 结 扎 手 术 的 , 接 受 免 费 服 务 。

  第 二 十 条   生 育 过 严 重 缺 陷 患 儿 的 妇 女 再 次 妊 娠 前 , 夫 妻 双 方 应 当 到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接 受 医 学 检 查 。

  第 二 十 一 条   医 师 和 助 产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操 作 规 程 , 提 高 助 产 技 术 和 服 务 质 量 , 预 防 和 减 少 产 伤 。

  

 
热点推荐
在线背单词
关于我们 |  我的账户 |  隐私政策 |  在线投稿 |  相关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小精灵儿童网站
联系我们(9:00-17:00)
广告和商务合作qq:2925720737
友情链接qq:570188905
邮件:5701889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