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6)

2006-05-28  |  

  ( 一 ) 从 事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 遗 传 病 诊 断 、 产 前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技 术 鉴 定 的 ;

  ( 二 ) 施 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的 ;

  ( 三 ) 出 具 本 法 规 定 的 有 关 医 学 证 明 的 。

  上 款 第 ( 三 ) 项 出 具 的 有 关 医 学 证 明 无 效 。

  第 三 十 六 条   未 取 得 国 家 颁 发 的 有 关 合 格 证 书 , 施 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方 法 终 止 妊 娠 , 致 人 死 亡 、 残 疾 、 丧 失 或 者 基 本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 第一 百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三 十 七条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工 作 的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规定 ,出 具 有 关 虚 假 医 学 证 明 或 者 进 行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的 , 由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或 者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情 节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依 法 取 消 执 业 资 格 。

  第七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指 定 传 染 病 , 是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中 规 定 的 艾 滋 病 、 淋 病 、 梅 毒 、 麻 风 病 以 及 医 学 上 认 为 影 响 结 婚 和 生 育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

  严 重 遗 传 性 疾 病 , 是 指 由 于 遗 传 因 素 先 天 形 成 , 患 者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 后 代 再 现 风 险 高 , 医 学 上 认为 不 宜 生 育 的 遗 传 性 疾 病 。

  有 关 精 神 病 , 是 指 精 神 分 裂 症 、 躁 狂 抑 郁 型 精 神 病 以 及 其他 重 型 精 神 病 。

  产 前 诊 断 , 是 指 对 胎 儿 进 行 先 天 性 缺 陷 和 遗 传 性 疾 病 的 诊 断 。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法 自 1 9 9 5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附 :

  刑 法 有 关 条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的 , 处 3 年 以 下 有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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