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8)

2008-10-20  |  

  2.幼儿园园舍卫生安全设施管理执法案例 

  某县某乡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因儿童厕所年久失修,改用中心小学室外厕所。该园儿童家长向县教育局反映,要求修复儿童厕所,县教育局将家长反映通知幼儿园,要求尽快修复儿童厕所,但该幼儿园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执行。

  该县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兴办幼儿园,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确保幼儿安全的必备设施。然而,经调查,该幼儿园将为小学生设计的,每个蹲位两个木制踏板间距为30厘米宽的公共厕所供幼儿使用,违反了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关于“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以及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0条关于“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的规定,妨碍了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故应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第(二)项关于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 

  3.幼儿园园舍管理执法案例 

  某县一机械厂在扩建住宅时,侵入邻近的乡幼儿园园舍场地南北走向1.5米,并填平了其中的沙地。

  县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机械厂非法侵占乡幼儿园园舍、损坏幼儿活动场地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精神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5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的规定,故应根据《教育法》第27条第2款和该条例第28条第(四)项关于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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