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2)

2008-10-20  |  

  (3) 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教育机构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主要表现在幼儿园内或周围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幼儿园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等。 

  幼儿园内部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一般是因与领导或同事之间闹矛盾、纠纷或者因对工资、待遇等方面不满引起的。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有的是因为个人私怨,有的是因单位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闹纠纷,还有的纯属无理取闹。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包括社会人员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结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 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2) 情节较重,致使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影响恶劣,致使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制裁。 

  2.破坏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是指偷窃、抢夺或哄抢、毁坏幼儿园房屋、设备、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使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或全部地丧失。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系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具体来说 ,与前一行为主体相同。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理,具体执法机关及处理同前一行为所述。 

  3.侵占幼儿园的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行为分析:侵占幼儿园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偷窃、抢夺或哄抢、勒索幼儿园的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故意毁坏幼儿园房屋和设备,占用幼儿园的房屋、场地。这种行为轻者扰乱了正常保育教育秩序,重者使保育教育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它的实质是民事侵权,在性质上,不仅违反了《教育法》,也违反了《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具有多重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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