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9)

2008-10-20  |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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