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空间与公共空间(5)

2008-10-22  |  

  (2)公共生活规则的平等确认

  公共空间是一个师幼共同生活的地方,它需要公共生活规则来维护。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使公共空间形成秩序,符合空间主体的利益,因此,规则不是由一方制定而另一方遵守的协议,而是由双方平等协商与确认的活动准则。教师要尽可能关心幼儿的需要,关注幼儿对规则的发言权,毕竟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使公共空间更有秩序,更符合空间主体的需要。 如果规则是师幼双方为共同生活而制定的,那么规则的执行者也应该是师幼双方。而且,执行规则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

  而是为了维护秩序。规则是使公共生活保持和谐的润滑剂。在幼儿园中,现有规则的执行者大多是教师,幼儿充其量只能通过“告状”来曲折地执行规则。教师拥有的这种对规则的霸权不利于公共空间的生成与维持,因为它破坏了公共空间中最基本的平等原则。

  (3)意义理解的实现

  在幼儿园这样一个特定场域,公共空间的核心要义是师幼之间在对话基础上达成的意义理解。一个可称得上共享的公共空间,其主体在交往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展现自我,与他人达成融合。

  幼儿并不是没有思想的。理解幼儿需要一种欣赏的眼光,一种跟随的智慧。在幼儿园这个公共空间里,如果没有幼儿的参与,没有幼儿的声音,这个空间就会了无生气。教师必须仔细倾听幼儿表达出的和未表达出的声音,努力走近幼儿,捕捉幼儿在一言一行间所折射出来的意义。

  (4)公共、共享意义的维护

  一个公共空间的生成是渐进的,需要空间主体的努力与呵护。尤其是在幼儿园中,教师和幼儿强弱有别,公共空间所呈现出来的公共气氛、家园感觉是相对脆弱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空间是一种境界、一种感觉,这种感觉的维系需要所有空间主体的珍惜与保护。

  在公共生活中,个体空间的占有是一个先决条件,个体只有先感觉到“我”的存在和“我”的尊严,才会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我们感”和“共同感”。而出于人的本能,一旦“我们感”为个体带来温暖、安全的体验时,个体才会自觉地认同共同体中的共同规则和价值,从而使公共空间在此基础上得到良性建构。对于幼儿园教师而言,职业的需要使他们不得不与幼儿打交道,他们的生命和意义必须通过与幼儿的互动来达成。因此,在与幼儿一起建构班级公共空间的过程中,幼儿园教师还要与同事一起建构一种职业的共同体。然而,正如鲍曼所说,“共同体是一个我们渴望生存却又不断失去的天堂”,它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如果说职业共同体是一种无法企及的境界,那么营造幼儿园生活中的公共空间,寻找家园般的体验,则是可以通过师幼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的。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9:136.

  〔2〕李林艳.社会空间的另一种想象:社会网络分析的结构视野〔J〕.社会学研究,2004,(3).

  〔3〕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M〕.黄爱华,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1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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