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 田赋考一(2)

2016-05-03  |  

  朱子《集注》曰:夏时一夫受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

  周文王在岐(今扶风郡岐山县),用平土之法以为治人之道。地著为本(地著谓安土),故建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故邱有戎马一匹,牛三头;甸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匹,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谓之千乘之国。天子之畿内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戎卒七十万人,故曰万乘之主。

  按:孟子言文王之治岐,耕者九一,即司马法也。然自卿大夫采地推而至於诸侯、天子者,恐是商之末造,法制隳弛,故文王因而修明之,非谓在岐之时,自立千里之畿,提封百万之井,奄有万乘之兵车也。

  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朱子《集注》曰:"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其实皆什一也。贡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取其一,盖又轻於什一矣。窃料商制亦当似此,而以十四亩为庐舍,一夫实耕公田七亩,是亦什一也。"

  《遂人》: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於畿(十夫二邻之田,百夫一酇之田,千夫二鄙之田,万夫四县之田。遂、沟、洫、浍皆所以通水於川也。遂广深各二尺,沟倍之,洫倍沟,浍广二寻、深二仞。径、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车徒於国都也。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容二轨,路容三轨。万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以南畮图之,则遂从沟横,洫从浍横,九浍而川周其外焉。去山林、陵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之制,其馀如此,以至於畿,则中虽有都鄙,遂人尽主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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