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 田赋考一(5)

2016-05-03  |  

  《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三百亩。)

  《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亩,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亩,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亩,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莱,谓休不耕者。廛,居也。扬子雲有田一廛,谓百亩之居。孟子所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者是也)。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下地,所养者寡也。有夫有妇,然後为家可任矣。见《力役门》)。

  《王制》: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孟子答北宫錡同。朱子《集注》一夫一妇锄田百亩,加之以粪,粪多而力勤者为上农,其所收可供九人。其次用力不齐,故有此五等,庶人在官者,其受禄不同,亦有此五等也。《王制》" 粪"作"分"。注疏引《周礼 小司徒》"上地家七人"解此段。按《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以田之肥瘠言之。《王制》言上农、次农、下农,以人之勤怠言之,当如《集注》云)。

  右按周家授田之制,但如《大司徒》、《遂人》之说,则是田肥者少授之,田瘠者多授之;如《小司徒》之说,则口众者授之肥田,口少者授之瘠田;如《王制》、《孟子》之说,则一夫定以百亩为率,而良农食多,惰农食少。三者不同。

  西汉《食货志》: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爰,於也。更,谓三岁即改与别家佃,以均厚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授田如比(比同也)。士、工、商家受田,五口当农夫一人(口二十亩),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淳,尽也。泽卤之田不生),各以肥硗多少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勉强劝之以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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