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 田赋考一(6)

2016-05-03  |  

  按:此言受田之法,与《大司徒》、《遂人》所言略同,但言馀夫受田如此。孟子言馀夫二十五亩。《集注》: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壮有室,然後更受百亩之田。则此二十五亩者,十六以後、十九以前所受也。

  《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任士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廛里,若今邑居里。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圃,树果瓜之属。宅田,致仕之家所受田。士田,圭田也。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之田也。赏田,赏赐之田。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三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赋贡取正於是耳)。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征,税也。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

  郑氏曰:"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园、廛亦轻轻者,廛无榖,园少利也。"

  山斋易氏曰:"孟子之说,十一之法通乎三代,今考《载师》所言任地,则不止十一而已,毋乃非周人之彻法欤!郑氏惑焉,盖误认《载师》为任民之法,而不知其为任地之法也。尝考《载师》之职,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故曰近郊十一;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故曰远郊二十而三;若公邑之田,则六遂之馀地,家稍小都大都之田,则三等之采地,故曰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是六者皆以田赋之十一者取於民,又以其一分为十分,各酌其轻重而以其十一、十二、二十而三者输之於天子,此皆任地之赋也。知任地之法异乎任民之法,则成周十一之彻法可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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