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二十二 王礼考十七(4)

2016-05-03  |  

  按:自仁宗以来,视朝则用易月之制,而宫中实行三年之丧,故於小祥、大祥、禫除之时,旋行禁音乐及奠祭之礼,盖亦適礼之变云。

  治平四年正月,英宗崩,神宗即位。丧礼如旧制。

  元丰八年三月,神宗崩,哲宗即位,凡凶礼并如治平故事。

  秘书省正字范祖禹言:"先王制礼,以君服同於父,皆斩縗三年,盖恐为人臣者,不以父事其君,此所以管乎人情也。自汉以来,不唯人臣无服,而人君遂亦不为三年之丧。唯国朝自祖宗以来,外廷虽用易月之制,而宫中实行三年之丧。且易月之制,前世所以难改者,以人君自不为服也。今君上之服,已如古典,而臣下之礼,犹依汉制,是以百官有司,皆已复其故常,容貌衣服,无异於行路之人,岂人之性如此其薄哉?由上不为之制礼也。今群臣易月,人主实行三年之丧,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大祥,再期而又大祥,夫练、祥不可以有二也,既以日为之,又以月为之,此礼之无据者。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禫者祭之名也,非服之色也,今乃为之黲服三日然後禫,此礼之不经者也。既除服,至葬而又服之,盖不可以无服也。祔庙而後即吉,才八月矣,而遽纯吉,无所不佩,此又礼之无渐者也。易月之制,因袭故事,已行之礼,不可追也。臣愚以为宜令群臣朝服,止如今日而未除縗,至期而服之,渐除其重者,再期而又服之,乃释縗,其馀则君服斯服可也。至於禫,不必为之服,惟未纯吉以至於祥,然後无所不佩,三年之制略如今矣。"诏礼官详议以闻。其後礼部尚书韩忠彦等言:"朝廷典礼,时异异宜,不必循古。若先王之制,不可尽用,则当以祖宗故事为法。今言者欲令群臣服丧三年,民间禁乐如之,虽过山陵,不去縗服,庶协古之制。缘先王恤典节文甚多,必欲循古,则又非特如臣僚所言故事而已。今既不能尽用,则当循祖宗故事及先帝遗制。"从之。

  元符二年正月,哲宗崩,徽宗即位。凡凶礼并如治平、熙宁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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