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二十二 王礼考十七(8)

2016-05-03  |  

  绍熙五年六月九日,孝宗崩。太皇太后有旨,皇帝以疾听在内成服,太皇太后代皇帝行礼。庆元二年六月九日,大祥。八月十六日,禫祭。时宁宗执孝宗之丧,欲大祥毕更服禫两月,曰:"但欲礼制全尽,不较此两月。"於是监察御史胡紘言:"孙为祖服,已过期矣。议者欲更持禫两月,不知用何典礼?若曰嫡孙承重,则太上圣躬亦已康复,於宫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丧有二孤也。自古孙为祖服,何尝有此礼?"诏侍从,台谏、给舍集议。吏部尚书叶翥等言:"孝宗升遐之初,太上圣体违豫,就宫中行三年之丧。皇帝受禅,正宜仿古方丧之服,以为服昨来有司失於讨论。今胡紘所奏,引古据经,别嫌明微,委是允当。欲从所请,参以典故:六月六日,大祥礼毕,皇帝及百姓并纯吉服;七月一日,皇帝御正殿,飨祖庙;将来禫祭,令礼官检照累朝礼例施行。"四月庚戌,诏:"群臣所议虽令礼经,然於朕追慕之意,有所未安,早来奏知太皇太后,面奉圣旨,以太上皇帝虽未康愈,宫中亦行三年之制,宜从所议。朕躬奉慈训,敢不遵依。议状可付外施行。"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高宗之丧,孝宗为三年服。及孝宗之丧,有司请於易月之外,用漆纱浅黄之制,盖循绍兴以前之旧。朱文公後入,不以为然,奏言:今已往之失,不及追改,惟有将来启攒、发引,礼当复用初丧之服,则其变除之节,尚有可议。望明诏礼官稽考礼律,豫行指定。其官吏军民方丧之服,亦宜稍为之制,勿使肆为华靡。其後诏中外百官,皆以凉衫视事,盖用此也。方文公上议时,门人有疑者,文公未有以折之。後读《礼记正义 丧服小记》为祖後者条,因自识於本议之末。其略云:准《五服年月格》,斩縗三年,嫡孙为祖(谓承重者),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但《传》云:"父没而为祖後者服斩。"然而不见本经,未祥何据。但《小记》云:"祖父没而为祖母後者三年。"可以旁照。至"为祖後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乃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 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於祖服,向来入此文字,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白证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归来稽考,始见此说,方得无疑。乃知学之不讲,其害如此。而《礼经》之文,诚有阙略,不无待於後人。向使无郑康成,则此事终未有断决,不可直谓古经定制,一字不可增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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