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五(上)(4)

2016-05-09  |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疏]注“观其”至“则烦”

  释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故云“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赧,女板反。

  [疏]注“观其”至“赧然”

  释曰:理直则颜色有厉,理曲则颜色愧赧。《小尔雅》云:“不直失节,谓之惭愧。面惭曰赧,心惭曰恧,体惭曰悛。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喘,昌兖反。

  [疏]注“观其”至“则喘”

  释曰:虚本心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聆,音零。

  [疏]注“观其”至“则惑”

  释曰:《尚书》云:“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观其事直,听物明审,其理不直,听物致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毦然。眸,莫侯反,刘无不反。眊,莫报反,本又作旄同。

  [疏]注“观其”至“毦然”

  释曰: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盻分明,理若虚陈,视乃眊乱。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玄谓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故书附作付,附犹著也。

  [疏]“以八”至“刑罚”

  释曰: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

  注“辟法”至“著也”

  释曰:以辟为法,谓八者之法。子春读“丽”为“罗”,后郑不从,谓丽,附也,破子春为罗。若作罗,则入罗网,当在刑书,何须更议之也。后郑以不在刑书,故须议,议讫,乃附邦法。《易》曰:“日月丽于天。”但天自然无形,而得附著者,天者自然之气。日月本在虚空,而附自然之气,故得为附著也。

  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

  释曰:“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议限。亲不假贵,故亲贤能及功勤。若贵亦不假馀贤能之等,各据一边,则得入议。假令既有亲,兼有馀事,亦不离议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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