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五(上)(8)
○释曰:谓后、世子之丧,当朝庙之时,王出入,亦为王而辟也。
小师,莅戮。小师,王不自出之师。
[疏]注“小师”至“之师”
○释曰:谓“王不自出”,使卿大夫出军,阃外之事,将军裁之,军将有所斩戮於社主前,则小司寇莅戮也。
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属,士师以下。
[疏]注“属士师以下”
○释曰:此“国之大事”,即《士师》云“诸侯为宾”是也。《士师》云“帅其属”,则士师已下皆跸,故此据而言之。
孟冬祀司民,献民数於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司民,星名,谓轩辕角也。小司寇於祀司民而献民数於王,重民也。进退犹损益也。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
[疏]“孟冬”至“退之”
○释曰:前文“大比登民数於天府”,据三年大比而言。此则据年年民数皆有增减,於孟冬春官祭司民之时,小司寇以民数多少献於王也。
○注“司民”至“则损”
○释曰:案《星经》,轩辕角有大民小民之星,是轩辕角也。云“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者,国家所用财物,由民上而来,是以国用多少,要由民众寡。故民众则益,丰用之;民寡则损,俭用之。
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上其所断狱讼之数。
[疏]注“上其”至“之数”
○释曰:群士,谓乡士、遂士已下皆是。必登断狱之书於祖庙天府者,重其断刑,使神监之。
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群士,遂士以下。
[疏]注“群士遂士以下”
○释曰:此所戒,应六官,各应其所掌。知群士是遂士以下者,以其乡士已入帅其属中,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虽是六十官之属,以其主六遂以外渐远,恐不在属中,故经特云“令群士”,明群士是遂士以下可知。
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宣,徧也。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徧,音遍。
[疏]注“宣徧”至“五禁”
○释曰:此所宣布,则《布宪》所云者是也。此官主之,彼乃布之,事相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