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末的教育理论(7)

2008-10-21  |  

  洛克提出的虽是“劳动学校”的计划,但这个“学校”的主要作用与目的仅仅在于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压榨、剥夺贫民及其子女的血汗。它的主要内容不啻是一纸剥夺劳动人民的血淋淋的计划。

  “计划”认为,劳动人民子女给社会造成一种负担,社会不能“白白养活”他们,按法律规定,应在每个教区设立“劳动学校”,强迫所有领取救济金的贫民三至十四岁以下不能当正式童工的子女送入这种学校。这样做,第一,可使男女成年工人腾出照料子女的时间,“有更多的自由从事工作”,实质上是使工人能更多地为工厂主创造利润;第二,儿童进入劳动学校后,靠他们自己的劳动维持学校的支出,教区在开办学校时所花的那点费用很快便能从儿童的“全部劳动时间的总收入中”得到“补偿而有余”。可见,劳动学校实际成为教区剥削儿童劳动力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第三,儿童进入这种学校,父母就不得再领取救济金,这样教区每年可从每个孩子身上少付给工人六十英镑的补助金,使教区的花费大大减少。第四,儿童被收拢起来,既可以不让他们饿死,又利于对他们的管理与控制,可以减少社会的混乱状况,这对维护统治者的政权有莫大好处。

  “计划”提出,劳动学校中教师的薪金,一律从贫民税收中支付。

  那么,这种“劳动学校”的教育因素又表现在何处呢?“计划”指出,劳动学校一般都附设于羊毛工厂,成为工厂的一种劳动部门,儿童是这里的重要的劳动力量,并且在这里可以进一步学习劳动。其次,学校里的所有儿童跟着教师“每星期日到教堂去作礼拜,对儿童灌输宗教意识”。再有,地方上的手工匠人可以通过契约从劳动学校中觅雇学徒,在学徒期间不给儿童任何工钱,因为,儿童的劳动“对工匠为学徒所负担的一般费用足以补偿而有余。”经营土地的农场主也可以同样条件从学校中选雇家用奴仆与农场学徒。没有被雇走的儿童,到一定年龄可由学校通过契约把他们交给绅士、小地主或富裕农民去当学徒。“计划”把上述这些在工厂学习劳动、接受宗教灌输和充当各种学徒的过程,都作为“教育”过程,因此称为“劳动学校”,而关于儿童在学校里能学到什么文化知识的问题,却只字未提。

  从这些内容可看到,洛克所拟的劳动学校计划实质上是压榨贫儿血汗、愚昧他们的心灵、出卖儿童人身的一个赤裸裸的剥削计划,它提出的每项建议都反映出洛克所代表的一切形式的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敌视态度。作为一种“教育计划”,与“绅士教育”理论成为极其鲜明的对照,明确地表示出教育的阶级性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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