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2)

2009-11-12  |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3.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6.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9.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筹设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

  2.筹设受理

  1)县(市、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3.其他事项

  同意筹设的,向申办者发放《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二)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正式申请

  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所在县(市、区)教育网上公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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