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5)

2009-11-12  |  

  16.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范收费。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

  17.幼儿园应坚持就近招生。幼儿在入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18.编班人数:班级规模适中,超标6人以内(班额标准: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19.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五、园务管理

  20.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22.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

  23.后勤和财务管理工作基本规范,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24.幼儿园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册,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25.幼儿园应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6.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27.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不得为招徕生源而使用接送车。幼儿园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并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的安全。

  六、说明

  28.本标准包括了幼儿园开办前的基本设置要求和开办后运作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根据幼儿园是否已经开办,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29.本标准是对幼儿园的最基本要求,达到本标准才允许设置和举办幼儿园。在审批通过并开办以后,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争取达到更高的等级。

  30.如果具备适宜的设施和师资条件,幼儿园可以招收3岁以下幼儿。托儿所和幼儿园托班的设置可参照本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局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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