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十九 征榷考六(3)

2016-05-03  |  

  十二年、十五年俱有此令,不复录。

  顺帝时,长吏、二千石听百姓谪罚者输赎,号为"义钱",託为贫人储,而守令因以聚敛。尚书仆射虞诩上疏:"元年以来,贫百姓章言长吏取受百万以上者,匈匈不绝,谪罚吏人至数千万,而三公、刺史少所举奏。寻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钱给贷贫人(走卒,五百之类,行鞭杖者。此言钱者,令其出资钱,不役身也),司空劾按,州及郡县皆坐免黜。令宜遵前典,蠲除权制。"於是诏书下诩章,切责州郡,谪罚输赎自此而止。

  灵帝令刺史、二千石及茂材、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馀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後得去。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又令郡国贡献先输中府,名为"道行费"(盖正贡外别有所献也。详见《国用门》)。

  晋自渡江以来,至於梁、陈,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详见《商税门》)。

  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魏师南侵,军旅大起,用度不充。王公、妃主及朝士、牧守,各献金帛等物,以助国用,下及富室小人,亦有献私财数千万者。扬、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家赀满五十万,僧尼满二十万者,并四分借一,过此率计,事息即还。

  宋孝武帝大明初,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虽有旧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许气反)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领而占,贫弱者薪樵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斯实害理之深弊。请损益旧条,更申常制。"有司检壬辰诏书:"擅占山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 左丞羊希以"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一朝顿去,易致怨嗟。今更刊革,立制五条。凡是山泽,先恒熂炉(力居反)种竹木、杂果为林仍,及陂湖江海鱼梁鳅鮆(七由反。即移反),常加工修作者,并不追旧。各以官品占山(见《官品》、《占田门》),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上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论。除晋壬辰之科。"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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