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四(上)(3)

2016-05-09  |  

  [疏]注“朝士”至“之法”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为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虽为刑狱所施,至於防禁之属,皆在秋官,又於宾客是主人所敬,故乡饮酒坐宾於西北,象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宾客之事亦属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诸侯皆三朝:内朝二,路门外与路寝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门内、库门外是也。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民数。

  [疏]注“司民主民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登万民之数”,凡断狱弊讼,必须知民年几老幼,是以司民虽非刑狱,连类在此也。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故其职在此。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剌,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剌,七赐反。讯,言信。

  [疏]注“剌杀”至“杀之”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亦是刑狱之类,故在此。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约,言语之约束。约,刘於妙反,一音如字,注同。束,刘诗树反,一音如字。

  [疏]“司约”至“四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盟,以约辞告神,杀牲歃血,明著其信也。《曲礼》曰:“莅牲曰盟。”约,於妙反。歃,所洽反。

  [疏]注“盟以”至“曰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盟载之法”,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职,主也。

  [疏]“职金”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凡金玉之戒令”,又云“掌受金罚、货罚”,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犯政为恶曰厉。厉士主盗贼之兵器及其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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