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四(上)(8)

2016-05-09  |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穴搏蛰兽所藏者。搏,音博,刘音付。蛰,直立反。

  [疏]注“穴搏”至“藏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政蛰兽”,是除猛恶之事,故在此也。云“穴搏蛰兽所藏”者,凡兽蛰皆藏在穴中,故以穴为官名,使取蛰兽也。

  翨氏,下士二人,徒八人。翨,鸟翮也。郑司农云:“翨读为翅翼之翅。”翨,音翅,失豉反,又吉豉反。

  [疏]注“翨鸟”至“之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攻猛鸟”,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云“翨,鸟翮也”者,羽本曰翮,凡鸟有羽翨者皆有翮,故云“翨,鸟翮也”。凡翨、翅皆作翅,不作翨,故彼从之也。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柞,除木之名。除木者必先校剥之。郑司农云:“柞读为音声唶唶之唶,屋笮之笮。”柞,侧百反,注唶屋笮皆同。校,古饱反。

  [疏]“柞氏”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攻草木”,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

  注“柞除”至“之笮”

  释曰:知柞是“除木之名”者,见《诗》云“载芟载柞”,芟是除草,明柞是除木。云“除木者必先刊剥之者,见其职云:“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剥阴木而水之。”是先刊剥之。先郑读“柞”为“音声唶唶之唶”者,读从《春秋》“行扈唶唶”之唶。又为“屋笮之笮”者,俗读,皆从音同也。

  薙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书“薙”或作“夷”。郑司农云:“掌杀草,故《春秋传》曰:‘如农夫之务去草,芟夷蕴崇之。’又今俗间谓麦下为夷下,言芟夷其麦,以其下种禾豆也。”玄谓“薙”读如剃小儿头之剃。书或作夷。此皆剪草也,字从类耳”。《月令》曰“烧薙行水”,谓烧所芟草乃水之。薙,字或作雉,同,它计反,徐庭计反。去,起吕反。芟,所御反。蕴,纡粉反,徐忧群反。剃,它计反。

  [疏]“薙氏”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杀草”,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也。

  注“书薙”至“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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