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四(上)(4)
[疏]注“犯政”至“奴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盗贼之任器”,又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也。云“犯政为恶曰厉”者,厉是恶鬼杀厉之事,故以造恶为厉也。云“厉士主盗贼之兵器”者,其职文也。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六人。○贾,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凡祭祀,共犬牲”。犬是金畜,故《五行传》云:“二曰言,言之不从,则有犬祸。”故连类在此。犬有两义,案《说卦》“艮为狗”,艮卦在丑,艮为止,以能吠守止人,则属艮,以能言,则属兑,兑为言故也。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郑司农云:“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司圜职》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谓圜土也。又《大司寇职》曰‘以圜土聚教罢民’,故《司圜职》曰‘掌收教罢民’。”○圜,于权反。罢,音皮,下同。
[疏]“司圜”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圜土之刑人”,亦刑狱之事,故在此。
○注“郑司”至“罢民”
○释曰:先郑所引皆当其义,故后郑从之。但狱城圜者,东方主规,规主仁恩,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囚,拘也,主拘系当刑杀之者。
[疏]注“囚拘”至“之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守盗贼,凡囚者”。刑狱之事,故在此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
[疏]注“戮犹”至“辱之”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刑罪之事,故在此。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隶,给劳辱之役者。汉始置司隶,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后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郡。
[疏]注“隶给”至“近郡”
○释曰:以隶是罪人为奴仆,故知“给劳辱之役”也。又引“汉始置司隶”云云者,以汉时司隶官与周同,故举以为况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