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四(上)(5)
罪隶,百有二十人。盗贼之家为奴者。
[疏]“罪隶”至“十人”
○释曰:此中国之隶言罪隶。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槁,故注云“盗贼之家为奴者”。蛮隶已下,皆百二十人者,郑云“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者,谓隶中选取善者,以为役之员数为限。其馀众者以为隶民,故《司隶职》云“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之等,是百二十人外谓之民者也。
蛮隶,百有二十人。征南夷所获。
闽隶,百有二十人。闽,南蛮之别。○闽,亡巾反,又音文。
夷隶,百有二十人。征东夷所获。
貉隶,百有二十人。征东北夷所获。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其馀谓之隶民。○貉,音陌。
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宪,表也。主表刑禁者。
[疏]注“宪表”至“禁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宪邦之刑禁”,故在此也。知宪不为法,而为表宪者,又案其职云:“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明宪为表悬,示人使知者也。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杀戮者,禁民不得相杀戮。
[疏]“禁杀”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司斩杀戮者,以告而诛之”,是禁民相杀戮之事,故在此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禁暴”。
○释曰:此亦谓禁民不得相陵暴。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亦是防禁之事,故在此也。
野庐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庐,宾客行道所舍。
[疏]注“庐宾”至“所舍”。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达国道路”,又云“掌凡道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知庐是“宾客行道所舍”者,见《遗人》云“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故知之也。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蜡,骨肉腐臭,蝇虫所蜡也。《月令》曰“掩骼埋骴”,此官之职也。蜡读如狙司之狙。○蜡,清预反,注同。蝇,以绳反。骼,更白反。貍,亡皆反,本又作埋。骴,本又作胔,似赐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