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4)

2008-10-20  |  

  (一)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中一般是由于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导致幼儿的人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类法律责任各国民法原则上都以故意或过失用为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在此类事故的处理上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从前面的介绍中我们已经知道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归责原则,下面我们据此对幼儿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法逐一分析。

  1.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者,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人身的损害也是指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这是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是广义的违法,包括形式上的违法和实质上的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而对于自己行为以外的后果一般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只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能对该损害承担责任。(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所谓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以外的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的心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四个要件相互联系,只有同时具备时,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幼儿伤害事故处理的焦点主要是赔偿,而赔偿问题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谁来赔偿和赔偿数额。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的,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幼儿园承担全部承责任。即幼儿人身伤害完全是由于幼儿园的过错导致的,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2)幼儿园承担部分责任。即幼儿园和幼儿本人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幼儿园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的则应由幼儿的监护人承担。(3)幼儿园没有任何责任。即幼儿园无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幼儿,则由幼儿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如,1989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某幼儿园大班幼儿由教师王某带领到户外活动,幼儿陆某站在李某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李某背陆某时摔倒,致使李某左股骨中段斜形闭合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李某到医院治疗。某住院三个月后临床愈合。李某家长与幼儿园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终未达成协议,李某家长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幼儿园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李某、陆某未听从管理,违反幼儿园纪律是引起这次伤害的主要原因,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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