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7)
此外,幼儿园除承担上述损害赔偿责任外,受害人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幼儿园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它们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违法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或其规章制度对其所属的有违法失职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它共有八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有关部门或幼儿园可根据伤害事故的情况,对有过失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从理论上看,行政处罚可分为四类:(1)申诫罚。主要有警告、通报等形式。(2)财产罚。主要有罚款,没收等形式。(3)行为罚。主要有停止营业、扣留或吊销许可证等。(4)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1998年3月6日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颁发的学业证书等,撤销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如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教师可撤销其教师资格;对发生事故的幼儿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此外,有些伤害事故的违法主体可能是幼儿,但由于幼儿这种特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尚未对他们规定相应的教育法律责任,而只规定由其监护人对他们的侵权行为承担监护责任。
(三) 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