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5)

2008-10-20  |  

  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把学校、幼儿园赔偿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之内,已经比较紧张的教育经费中并没有专门的赔偿金。调查发现,面对家长的索赔,绝大多数的幼儿园无奈只好将教育经费或创收部分作为赔偿金的来源。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特殊的公益事业法人性质及实际履行能力,我们认为,幼儿园赔偿只能是部分赔偿,即使是幼儿园有完全过错,也不宜承担全部责任。这样有利于幼儿园工作的正常运作以及纠纷的顺利解决。

  2.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职责,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种责任可能因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而减轻,但却不能免除。因此,幼儿由于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是由受害幼儿所在幼儿园承担责任。这种规定有利于调动监护人完全履行监护责任,从而避免无端加大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同时也正确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160条规定的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单位有过错的立法精神。”如,1993年6月5日下午5时许,某幼儿园幼儿下课后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准备离园。幼儿高甲跑进厕所时,见幼儿金乙正在小便,便一把将金乙推开,不料金乙没站住,摔倒在厕所的墙角。幼儿园老师赶忙把金乙扶起,并对高甲进行了批评。金乙当时感到右腿很痛,待其父母把他接回有后腿部更痛,并鼓起一个大包。金乙的父亲连夜将其送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腿骨折。住院60天,共花去医疗费800多元,金乙的父母因照顾金乙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元。谁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案中,金乙所遭受的伤害,完全是由高甲将其推倒造成的,因此高甲的父母应对高甲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尽管金乙的伤害是在幼儿园期间造成的,但幼儿园老师对高甲将金乙推倒根本无法预料,很难认定在这一伤害事故中幼儿园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对金乙的伤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高甲的父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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