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八十二 郊社考十五(9)

2016-05-03  |  

  魏自汉後,但太社有稷,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至明帝景初中,立帝社。

  博士孔晁议:"汉氏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景初之时,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云。《礼记 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言为群姓下及士庶皆使立社,非自立也。今并立二社,一神二位,同时俱祭,於事为重,於礼为黩。宜省除一社,以从旧典。"刘喜难曰:"《祭法》为群姓立社,若如晁议,当言王使,不得言为。下云王为群姓立七祀,诸侯自为立五祀,若是使群姓私立,何得逾於诸侯而祭七祀乎?却为群姓立七祀,乃王之祀也。夫人取法於天,取财於地,普天率土,无不奉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为烦黩?"

  明帝时,祭社但称皇帝。

  王肃议:"太尉等祭祀,但称名,不称臣。每有事须告,皆遣祝史。"

  晋武帝太康九年,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祀。"

  车骑司马傅咸表曰:"《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义。《榖梁传》曰:天子亲耕,故自立社,为籍而报也。国以人为本,人以榖为命,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事异体殊,此社之所以有二。武帝外祖王肃景侯之论曰王社,亦谓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社,不自立之於京师也。景侯此论据《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太社,天子为人而祀,故称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夫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若夫里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左氏传》盟於清邱之社是也。人间之社,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前被敕:《尚书 召诰》云:社于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义也。《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据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说者则曰:举社则稷可知。苟可举社以明稷,何独不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过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存之有义,除之无据。《周礼》封人掌设社壝,无稷字,今帝社无稷,盖出於此。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稷社稷。《周礼》王祭社稷则絺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设社壝,无稷字,说者以为约文,从可知也。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旧,一如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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