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政管理制度(12)

2009-08-31  |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励和任免建议: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教代会可以建议予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给予处分,直至加以撤换。

  5、建议主管部门任免学校行政领导时,应考虑教代会意见。教代会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推荐学校和行政处室领导人的人选。

  第八条 校长要负责处理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校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仍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同时可以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根据总名额按教职工人数比例由教师、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应有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职工各种成员参加,临时工可选出代表参加。代表要体现代表性、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数的60%,中层领导干部不得超过25%,青年和妇女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责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教师、职工负责,学校教师、职工有权按程序监督或撤换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后,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应予补选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以行政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审议学校工作和评议行政人员,有权对学校行政人员进行咨询。

  3、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业务和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并带动教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培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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