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4)

2016-05-09  |  

  主人出,南面,左袒,扱诸面之右。盥于盆上,洗贝,执以入。宰洗柶,建于米,执以从。俱入户,西乡也。今文宰不言执。

  [疏]注“俱入”至“言执”。释曰:云“扱诸面之右”者,面,前也,谓袒左袖,扱於左腋之下带之内,取便也。云“洗贝执以入”者,洗讫,还於笄内执以入。云“宰洗柶,建于米”者,亦於废敦之内建之。郑知“俱入户,西乡”者,以下经始云“主人与宰床西东面”,故知此时西乡也。

  商祝执巾从入,当牖北面,彻枕,设巾,彻楔,受贝,奠于尸西。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

  [疏]注“当牖”至“明矣”。释曰:云受贝者就尸东,主人边受取笄贝,从尸南过,奠尸西床上,以待主人亲含也。郑云“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者,知尸当牖者,见《既夕》记:“设床策,当牖衽,下莞上簟。”迁尸於上,是尸当牖。今言当牖北面,故知值尸南可知。云“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者,但士之子亲含,发其巾,不嫌秽恶,今设巾覆面者,为饭时恐有遗落米在面上,故覆之也。云“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者,旧有解云:“迁尸於南牖时,北首。”若北首则祝当在北头而南乡,以其为彻枕设巾,要须在尸首,便也。今商祝事位以北面,则尸南首明矣。若然,未葬已前,不异於生,皆南首。《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者,从鬼神尚幽闇,鬼道事之故也。唯有丧朝庙时北首,顺死者之孝心,故北首也。

  主人由足西,床上坐,东面。不敢从首前也。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

  [疏]注“不敢”至“足也”。释曰:云“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者,前文祝入,当牖北面,是由尸首,故受主人贝奠之,并受米奠于尸西,故主人空手由足过,以其口实,不可由足,恐亵之故也。

  祝又受米,奠于贝北。宰从立于床西,在右。米在贝北,便扱者也。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

  [疏]注“米在”至“饭事”。释曰:云“米在贝北,便扱”者,以其祝先奠贝于尸西,祝又受米从首西过,奠于贝南,便矣。今不於贝南奠之而奠于贝北,故云便主人之扱也。云“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者,此不敢取“诏辞自右”之义,直以米在主人之右,故宰亦在右,故云当佐饭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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