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7)

2016-05-09  |  

  [疏]注“丽施”至“作捥”。释曰:云“决,以韦为之籍,有彄。彄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者,以下当大擘本乡掌为内端,属纽,子乡手表为外端,属横带也。云“设之,以纽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彄,以横带贯纽结於之表也”者,以郑言之,大指短,其著之先以纽擐大擘本,然后因沓其彄於指,乃以横带绕手,一二贯纽,反向手表结之。郑虽云结于之表,且内於带閒,未即结此横带,即上组系是也。云“设握者,以綦系钩中指,由手表与决带之馀连结之”者,案上文握手长尺二寸,裹手一端,绕於手表,必重宜於上掩者,属一系於下角,乃以系绕手一匝,当手表中指向上钩,中指又反而上绕取系乡下,与决之带馀连结之。云“此谓右手也”者,以其右手有决,今言与决同结,明是右手也。下记所云“设握”者,此谓左手,郑云:“手无决者也。”

  设冒,櫜之。幠用衾。櫜,韬盛物者,取事名焉。衾者,始死时敛衾。今文櫜为橐。

  [疏]注“櫜韬”至“为橐”。释曰:云“取事名焉”者,此本名冒,而云櫜,櫜是韬盛之名,今以此冒櫜盛尸,故名为櫜,是取盛物之事名焉。云“衾者,始死时敛衾”者,篇首始死云“幠用敛衾”,注云:“大敛之衾。”今虽袭讫,乃用大敛衾,以其袭时无衾,小敛之衾陈之,与前未袭同,不言敛衾,单言衾,是敛衾可知,故不言也。

  巾、柶、鬊、蚤埋于坎。坎至此筑之也。将袭辟奠,既则反之。

  [疏]注“坎至”至“反之”。释曰:云“坎至此筑之也”者,上文直云“渜濯弃于坎”,不言埋,以其未筑故也。至此言“埋”者,事讫当筑之故也。必至此乃筑之者,以其敛事遽,无暇即埋,又虑更有须埋者,故至此覆尸讫,乃埋之。前为坎者,是甸人也,则此埋之,亦甸人也。云“将袭辟奠,既则反之”者,言此者,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尔来不言,恐不知所安之处,但始死设于尸东,方袭事,必当辟之,袭讫,反之於尸东,以其不可空无所依故也。案下记云:“小敛,辟奠不出室。”彼还是袭奠,辟小敛,则此辟袭奠,亦不出室,仍不言处。大敛时,辟小敛奠于序西南,则此宜室西南隅,至大敛,辟小敛奠,则言于序西南,有文可知也。若然,此奠袭后,因名袭奠,故下郑注云:“将小敛,则避袭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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